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淡江大學資訊工程系副教授黃仁俊表示,所謂DDoS不算真正的「入侵」,它是同時以多筆封包對同一個網站提出需求,讓網站忙於判斷,消耗資源,最後就癱瘓,但有沒有構成犯罪,要看法官的見解。
內容來自YAHOO債務協商新聞
【DDoS不算真入侵】刑法第359到363條均規定「妨害電腦使用罪」是對硬體的損害,而非「網站」,刑事警察局解釋,若是本次IP入侵事件,多引用刑法第358條,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企業貸款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匿名者駭癱官網-抓到也難定罪-113900178.html
黃仁俊解釋說,就算政府蒐集了很多IP,但高竿的駭客透過位置轉換器,或同一個實驗室共用一個IP,雖然留下紀錄,「但記錄能留多久呢?從時間上知道是哪一台電腦做的,查得出使用人嗎?如果發起攻擊在國外呢?」黃仁俊表示,有IP紀錄,並非抓不到人,而是難度很高很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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